成績考查
1.依據學生學業成績考核及管理辦法第6條:任課教師應於限期內上網登錄學生成績並列印送交,送交期
限分下列方式為之:
(1)學期成績應於學期考試(含集中考)結束後七天內送交教務處註冊組;如未能於規定期限內送交者
,應填寫緩交成績申請表,經所系主管核定後,送教務處註冊組備查,為顧及學生權益,緩交成績
以一週為限。
(2)畢業班或有應屆畢業生選修之課程,下學期成績不得申請緩交。
(3)應屆畢(結)業學生若於大四下學期重修或選修低年級課程者,應隨同選修年級同時參加期末考,
教師成績送交時間原則上同第一款規定辦理,並應配合本校師資培育中心教育實習推介作業,提前
送交學生成績。
2.依據學生學業成績考核及管理辦法第9條:「學生成績一經送抵登錄後,不得更改,如教師於繳交成績
截止日後發現須更正事項,填妥「成績更正申請書」並出具相關書面證明,經系所主管、院長、教務
長核准後辦理更正。申請成績更正,上學期至遲應於次學期本校行事曆「正式上課」日三天前,下學期
至遲於學期考試結束後30日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3.依據本校學則第43條第1項第4款規定:「在校生各種考試試卷保存一年為限,以備查考或備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調閱;教師繳交成績資料以保存十年為限,以備查考。」
4.依據教師評鑑辦法計分表 A.基本要求第四項:每學期均依規定按時登錄成績。
5.教學實務升等指標中基本項目規定:每學期如期完成「上傳學生成績」及無更改成績。
紅字標註部分於106學年第2學期開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