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

資訊分類清單

:::

成績考查

1.依據學生學業成績考查辦法第6條:任課教師應於限期內上網登錄學生成績並列印送交,送交期限分下列
  方式為之:
  (1)學期成績應於第十六週結束後七天內至校務行政系統登錄;如未能於規定期限完成成績登錄者,應填寫緩
      交成績申請表,經系、所、學位學程主管核定後,送教務處備查,為顧及學生權益,緩交成績以一週為限。
  (2)畢業班或有應屆畢業生選修之課程,下學期成績不得申請緩交。暑期課程之成績應於課程結束後三天內至
      校務行政系統登錄。
  (3)應屆畢(結)業學生若於大四下學期重修或選修低年級課程者,應隨同選修年級同時參加期末考,教師成
      績送交時間原則上同第一款規定辦理,並應配合本校師資培育中心教育實習推介作業,提前送交學生成績。
2.依據學生學業成績考查辦法第9條:「學生成績一經送抵登錄後,不得更改,如教師於繳交成績截止日
   後發現須更正事項,填妥「成績更正申請書」並出具相關書面證明,經系、所主管、院長、教務長核准後辦
   理更正。申請成績更正,上學期至遲應於次學期本校行事曆「正式上課」日三天前,下學期至遲於學期第十
   六週結束後30日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3.依據學生學業成績考查辦法第3條:本校學生學業成績採百分計分法,各科均以一百分為滿分,並以整數表
   表示之。故除了各學院開設之微學分課程外,其餘課程限登打分數,不可以登打通過(-2)或不通過(-3)。

4.依據教師評鑑辦法計分表 A.基本要求第四項:每學期均依規定按時登錄成績。
5.教學實務升等指標中基本項目規定:每學期如期完成「上傳學生成績」及無更改成績。

學生對成績有疑義之處理流程

【取消成績紙本】教師繳交成績新措施(自112-2學期開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