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本校學則第五十三條規定:
本校各系(學位學程)之學生,在規定修業期限內完成下列事項後,由本校依學位授予法之規定授予學士學位,並發給學士學位證書:
一、修滿規定之應修科目與學分且成績及格。
二、通過本校基本能力評核辦法之規定,其辦法另訂之。
三、完成所屬系(學位學程)之畢業相關規定。
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其教師資格之檢定及教育實習事宜,依師資培育法及其相關法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