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復退學】何時可辦理休學?休學可休多久?

休學手續若於註冊日前辦妥,則免交學雜、學分費。(新生入學第一學期應完成繳費註冊程序後始能辦理休學),休學申請最晚應於校曆明訂之休學申請截止日前辦妥。

休學期限:

學生每次得申請休學一學期至一學年。休學累計以二學年為原則,期滿因重病或特殊事故等原因需再申請休學者,經系(學位學程)主管及教務長同意,得酌予延長休學一至二年。

學生辦理休學入伍服役者(義務役),需檢具徵集令或在營服役證明,申請延長休學期限俟休學期滿檢送退伍令或結訓證明正本申請復學(服役期限不列入休學年限併計),期滿不復學者,以退學論。

學生因懷孕、生產、哺育三歲以下子女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申請休學,其休學期間不列入休學年限,休學期滿可申請復學。期滿不復學者,以退學論。

強制休學:

一、學生患有傳染病,並經主管機關基於法定傳染病防治需要限制者。

二、學生患病經校醫或健保局特約區域醫院以上診斷有休學之需要者。

三、自上課之日始,其缺課時數達學期授課總時數三分之一者。

四、經本校學生獎懲審議委員會決議必須辦理休學者。

五、當學期已註冊但於加退選截止日止仍未辦理選課或未達規定學分數下限者。

前項情形若休學期限已滿者,應予退學。

學生於休學或服役期間,不得修習課程(含暑期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