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本校學則規定,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可延長修業年限:
大學部學生:
- 本校大學部各系(學位學程)學生修業年限以四年為原則。
- 未在規定年限(四年)修滿本系(學位學程)、輔系、雙主修或教育學程之應修科目與學分者,得延長修業年限,至多以二年為限。
- 身心障礙學生修讀學士學位,得延長修業期限,至多四學年。
- 學生因懷孕、分娩得檢具健保局特約醫療機構出具之證明書,撫育三歲以下子女得檢具三個月內有效之戶籍謄本,申請延長修業期限,至前述原因消滅之當學期為止。
研究所學生:
- 碩士班修業期限以一至四年為限;博士班修業期限以二至七年為限。
- 在職進修研究生未在規定修業期限內修滿應修課程或完成學位者,得申請延長修業期限一年。在職生身份認定以招生簡章上核定之身分別為準。(不以學生本身是否為在職身分認定)
- 碩士學位在職進修專班(碩士在職專班)之修業期限以一至四年(暑期班二至四暑期)為限,未在規定修業期限內修滿應修課程或未完成學位論文者,得再延長二年(暑期班二個暑期)。
目前日間博、碩士班均為一般生,無在職進修之研究生。
以上延長修業年限屆滿後,不得再申請延長修業年限,未於規定之修業年限內完成學業者,以退學論。